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勞務派遣制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
(四)符合招聘崗位的學歷、學位、專業、方向等要求。
1. 《崗位匯總表》“專業名稱”欄中所列專業,如無特殊說明均指具體專業(二級學科),不含同名一級學科下的其他專業。
2.“專業名稱”欄中所列專業要求門類、一級學科(類)的,相應門類、一級學科(類)下所有專業畢業生均可應聘。應聘人員所學專業與招聘崗位要求專業符合教育部新舊專業對照關系的,該專業畢業生也可應聘。
3.招聘專業的認定一般以應聘人員所獲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為準,其中,輔修專業證書與學歷證書配合使用,可依據輔修專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應聘。國(境)外高校畢業生獲得教育部授權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后,可應聘同等學歷層次普通高校畢業生的崗位。其所學專業是否符合招聘專業要求,由用工單位認定。
4.時限要求:應聘人員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書及其他材料一般應在2024年8月6日及以前取得。(五)在職人員(含已簽訂就業協議人員)應聘的,須征得所在單位(就業協議單位,下同)同意;在職人員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被國家機關錄用、被事業單位聘用的人員。簽訂就業協議人員是指與單位簽訂初步就業協議的人員。
(六)年齡根據不同招聘崗位和專業分別設定(詳見附件1);
(七)定向委培畢業生報考,須征得定向委培單位同意;
(八)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應聘:
(一)現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得應聘。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
(二)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
(三)應聘人員不得報考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中應回避情形的崗位。